一、什么是年终奖
税法上的年终奖是这样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叫年终奖,但不限于年终发放,可以是一年发放一次的综合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不包括: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
二、个税年终奖黑洞到底是怎么回事?
我们知道,2018年10月1日以前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18年10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沿袭了这种计算原理,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财税〔2018〕98号文件规定:对于在2018年10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新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举例来说:某人2017年每月工资3500元,2017年年终奖18000元,18000/12=1500,对应的税率为3%,所需要缴纳的税费为18000×3%=540元,到手的年终奖为17460;如果年终奖18001元,18001/12=1500.08,查税率表,对应的税率为10%,所需要缴纳的税费为18001×10%-105=1695.1元,到手的年终奖为16304.9元。这么算下来,只看员工到手的年终奖,年终奖发18001元比发18000元的少拿1155.1元。
什么情况?
原来计算年终奖时,速算扣除数用的是105,是一个月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却用了一年的年终一次性奖金18001,应纳税所得是一个月的12倍,而速算扣除数却没有相应的扩大12倍,这就是导致多一块钱多缴纳1155元的情况出现,也是个税年终奖纳税黑洞产生的原因!
当然,年终奖陷阱不仅仅是一元钱的事那么简单。
经过测算,在旧个税法下,年终奖在18000~19283这个阶段就会存在多发钱却收到更少钱的悲剧,不仅仅在这个档位,在54000~60188,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000~706538.46,960000~1120000档位都会存在年终奖陷阱,所以各等级年终奖发放时应避免这些区域。
三、2019新个税下,会不会也存在这种纳税陷阱?
我们大家更关心的是即将开始执行的新个税下,年终奖金纳税计算会不会也存在这种纳税陷阱呢?
答案是肯定!请看:
在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新个税下,个人年终奖的计算原理平移了以前个税计算原理,只不过纳税人有权选择使用或者不使用选择权;不用再减当月收入不足扣除费用(2018年10月1日后为5000元)的差额后,再除以12个月。
同样,我们看案例:
某人2019年工薪报酬为取得代扣专项扣除后的工资80000元,专项附加扣除10000,其他扣除没有,应纳税所得额:=80000-60000-10000=10000元,适用3%税率,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为:10000*3%=300元。假设2019年年终奖36000元,纳税人选择单独纳税,36000/12=3000,36000*3%=1080元;我们再假设该某人取得2019年年终奖为36001元,那么纳税黑洞就出现了!36001/12=3000.08,36001*10%-210=3390.1,两者间的差额=3390.1-1080=2310.1元,多领了1元年终奖,却需要多缴个税2310.1元!
经过测算,在新个税法下,年终奖在36000~38566.67这个阶段同样会存在多发钱却收到更少钱的悲剧,不仅仅在这个档位,在144000~160500,300000~318333.33,420000~447500,660000~706538.46,960000~1120000档位都会存在年终奖陷阱,所以各等级年终奖发放时要避免这些区域。
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我们知道:《财务管理》这门学科中筹资管理中有个概念:每股收益无差别点。每股利润无差别点是指发行股票筹资和负债筹资,筹集相同资本后,企业每股利润相等的那个筹资金额点。当预计的息税前利润大于每股利润无差别点息税前利润时,负债筹资方案比较好;当预计息税前利润小于每股利润无差别点息税前利润时,发行股票筹资比较好(具体原理这里不展开讨论)。
用图形表示就是两条相交的直线,在交点之下和交点之上选择的对策是不一样的。但交点处是一样的效果。
按照这种思路,我们假设某人在第一档(年终奖36000元)的年终奖纳税黑洞的上限是X,则有下面的公式:X-(X*10%-210)=36000-36000*3%,经过计算,X=38566.67元,即第一档的纳税黑洞区间为:36000~38566.67;同样的计算原理,假设第二档的年终奖纳税黑洞的上限是Y,则同样有下面的计算公式:Y-(Y*20%-1410)=144000-(144000*10%-210),经过计算,Y=160500元,即第二档的纳税黑洞区间为:144000~160500;同样的计算原理得出不同档次的个人年终奖纳税档次纳税黑洞,如前所述,不再一一计算了。
四、个税简单筹划:
以上讨论的是个税年终奖金纳税人选择单独计算缴纳的情况。而财税〔2018〕164号最大的魅力就是给了纳税人自由选择的权力。
我们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某纳税人2019年工资薪金所得为80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63000元,若发年终奖40000元,他有两种选择:年终奖单独计算和并入综合所得纳税。第一种情况,单独纳税:40000*10%-210=3790元;第二种情况,并入综合所得纳税:40000+80000-123000=-3000,不用纳税!同样的数据,我们假设该某人的年终奖金增长到100000元,纳税人同样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情况纳税,单独纳税:80000元不用纳税,100000*10%-210=9790元;第二种情况,并入综合所得纳税:100000+80000-123000=57000,57000*10%-2520=3180元。当然,该纳税人如果做个税收筹划,比如将100000元拆开,21000元作为年终奖金单独核算,21000*3%=630元,79000并入综合所得计税,80000+79000-123000=36000,36000*3%=1080元,合计纳税=1080+630=1710元!比第一种情况节税8080元!比第二种情况节税1470元!
结论:新个税的实施,给了纳税人税收筹划丰富的空间!专业人做专业事!通过以上案例我们能感受到税收筹划给个人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
税法上的年终奖是这样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叫年终奖,但不限于年终发放,可以是一年发放一次的综合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不包括: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
二、个税年终奖黑洞到底是怎么回事?
我们知道,2018年10月1日以前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018年10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沿袭了这种计算原理,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财税〔2018〕98号文件规定:对于在2018年10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新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举例来说:某人2017年每月工资3500元,2017年年终奖18000元,18000/12=1500,对应的税率为3%,所需要缴纳的税费为18000×3%=540元,到手的年终奖为17460;如果年终奖18001元,18001/12=1500.08,查税率表,对应的税率为10%,所需要缴纳的税费为18001×10%-105=1695.1元,到手的年终奖为16304.9元。这么算下来,只看员工到手的年终奖,年终奖发18001元比发18000元的少拿1155.1元。
什么情况?
原来计算年终奖时,速算扣除数用的是105,是一个月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却用了一年的年终一次性奖金18001,应纳税所得是一个月的12倍,而速算扣除数却没有相应的扩大12倍,这就是导致多一块钱多缴纳1155元的情况出现,也是个税年终奖纳税黑洞产生的原因!
当然,年终奖陷阱不仅仅是一元钱的事那么简单。
经过测算,在旧个税法下,年终奖在18000~19283这个阶段就会存在多发钱却收到更少钱的悲剧,不仅仅在这个档位,在54000~60188,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000~706538.46,960000~1120000档位都会存在年终奖陷阱,所以各等级年终奖发放时应避免这些区域。
三、2019新个税下,会不会也存在这种纳税陷阱?
我们大家更关心的是即将开始执行的新个税下,年终奖金纳税计算会不会也存在这种纳税陷阱呢?
答案是肯定!请看:
在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新个税下,个人年终奖的计算原理平移了以前个税计算原理,只不过纳税人有权选择使用或者不使用选择权;不用再减当月收入不足扣除费用(2018年10月1日后为5000元)的差额后,再除以12个月。
同样,我们看案例:
某人2019年工薪报酬为取得代扣专项扣除后的工资80000元,专项附加扣除10000,其他扣除没有,应纳税所得额:=80000-60000-10000=10000元,适用3%税率,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为:10000*3%=300元。假设2019年年终奖36000元,纳税人选择单独纳税,36000/12=3000,36000*3%=1080元;我们再假设该某人取得2019年年终奖为36001元,那么纳税黑洞就出现了!36001/12=3000.08,36001*10%-210=3390.1,两者间的差额=3390.1-1080=2310.1元,多领了1元年终奖,却需要多缴个税2310.1元!
经过测算,在新个税法下,年终奖在36000~38566.67这个阶段同样会存在多发钱却收到更少钱的悲剧,不仅仅在这个档位,在144000~160500,300000~318333.33,420000~447500,660000~706538.46,960000~1120000档位都会存在年终奖陷阱,所以各等级年终奖发放时要避免这些区域。
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我们知道:《财务管理》这门学科中筹资管理中有个概念:每股收益无差别点。每股利润无差别点是指发行股票筹资和负债筹资,筹集相同资本后,企业每股利润相等的那个筹资金额点。当预计的息税前利润大于每股利润无差别点息税前利润时,负债筹资方案比较好;当预计息税前利润小于每股利润无差别点息税前利润时,发行股票筹资比较好(具体原理这里不展开讨论)。
用图形表示就是两条相交的直线,在交点之下和交点之上选择的对策是不一样的。但交点处是一样的效果。
按照这种思路,我们假设某人在第一档(年终奖36000元)的年终奖纳税黑洞的上限是X,则有下面的公式:X-(X*10%-210)=36000-36000*3%,经过计算,X=38566.67元,即第一档的纳税黑洞区间为:36000~38566.67;同样的计算原理,假设第二档的年终奖纳税黑洞的上限是Y,则同样有下面的计算公式:Y-(Y*20%-1410)=144000-(144000*10%-210),经过计算,Y=160500元,即第二档的纳税黑洞区间为:144000~160500;同样的计算原理得出不同档次的个人年终奖纳税档次纳税黑洞,如前所述,不再一一计算了。
四、个税简单筹划:
以上讨论的是个税年终奖金纳税人选择单独计算缴纳的情况。而财税〔2018〕164号最大的魅力就是给了纳税人自由选择的权力。
我们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某纳税人2019年工资薪金所得为80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63000元,若发年终奖40000元,他有两种选择:年终奖单独计算和并入综合所得纳税。第一种情况,单独纳税:40000*10%-210=3790元;第二种情况,并入综合所得纳税:40000+80000-123000=-3000,不用纳税!同样的数据,我们假设该某人的年终奖金增长到100000元,纳税人同样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情况纳税,单独纳税:80000元不用纳税,100000*10%-210=9790元;第二种情况,并入综合所得纳税:100000+80000-123000=57000,57000*10%-2520=3180元。当然,该纳税人如果做个税收筹划,比如将100000元拆开,21000元作为年终奖金单独核算,21000*3%=630元,79000并入综合所得计税,80000+79000-123000=36000,36000*3%=1080元,合计纳税=1080+630=1710元!比第一种情况节税8080元!比第二种情况节税1470元!
结论:新个税的实施,给了纳税人税收筹划丰富的空间!专业人做专业事!通过以上案例我们能感受到税收筹划给个人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
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期限以六个月为限,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资金。提供过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桥资金的融通,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然后以长期资金替代过桥资金。过桥只是一种暂时状态。请看以下两个运用过桥资金税负的案例。
案例1: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债务由原股东承担
A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M公司转让给B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转让款为1000万元,M公司的所有债务由其原股东A公司承担,债务额度为300万元。A公司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500万元,请问股权转让所得为多少?
税务机关在认定的时候,一定会认定为1000-500=500(万元),但因为A公司还要负责承担300万元的债务,实际上A公司得到的实际股权转让所得为1000-500-300=200(万元),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而M公司300万元以后无需支付,则又实现了300万所得额,M公司需要缴税300×25%=75(万元)。
因此,以上的股权转让合同存在多缴税款的税收风险,A公司在转让股权时应当如此运作。
筹划技巧
第一,M公司做账:借: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300万元——其他公司;贷:其他应付款——A公司300万元,即更换债主,从欠其他公司的钱改为欠A公司的钱。
第二,A公司筹集过桥资金300万元,投资于M公司,A公司持有M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变为800万元。
第三,M公司立即将300万元归还A公司,A公司将300元过桥资金归还筹集来源方。
第四,A公司转让M公司股权,此时股权转让所得=1000-(500+300)=200(万元)。
即通过以上过桥资金的运作,将目标公司M公司的债务转化为A公司的持股成本,该运作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换股东,二是过桥资金将债务转换为股份。
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已经明确了其处理原则,即将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金额+应收债权-应付债务,因此自然人股东转让持有的股权,不用像以上案例那样进行操作,直接可以进行处理,但是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不能解决的是被转让标的企业由于债务不需要偿还了,可能被税务局认定为“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而被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风险,因此从标的公司的角度出发,仍然需要做以上操作进行转换。
案例2:化直接借款为股权转让损失
A公司借款1000万元给关联企业M公司,M公司资不抵债将要破产,而直接借款的损失在税收上是不允许扣除的,于是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第一,再筹集“过桥资金”1000万元投资给M公司。
第二,M公将1000万元债务归还A公司,A公司归还提供过桥资金方。
第三,M公司破产,A公司形成了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该项损失是可以扣除的。
当然,M公司也可以实施“债转股”,但是这种方式,容易引起税务机关注意,且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很难运用。其实“债转股”操作中,如果不是政府主导,往往也是采取“过桥资金”的方式来运作,即本例中第一、二两个步骤,就会形成实质上的债转股,即债务和股权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案例1: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债务由原股东承担
A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M公司转让给B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转让款为1000万元,M公司的所有债务由其原股东A公司承担,债务额度为300万元。A公司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500万元,请问股权转让所得为多少?
税务机关在认定的时候,一定会认定为1000-500=500(万元),但因为A公司还要负责承担300万元的债务,实际上A公司得到的实际股权转让所得为1000-500-300=200(万元),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00×25%=75(万元),而M公司300万元以后无需支付,则又实现了300万所得额,M公司需要缴税300×25%=75(万元)。
因此,以上的股权转让合同存在多缴税款的税收风险,A公司在转让股权时应当如此运作。
筹划技巧
第一,M公司做账:借: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300万元——其他公司;贷:其他应付款——A公司300万元,即更换债主,从欠其他公司的钱改为欠A公司的钱。
第二,A公司筹集过桥资金300万元,投资于M公司,A公司持有M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变为800万元。
第三,M公司立即将300万元归还A公司,A公司将300元过桥资金归还筹集来源方。
第四,A公司转让M公司股权,此时股权转让所得=1000-(500+300)=200(万元)。
即通过以上过桥资金的运作,将目标公司M公司的债务转化为A公司的持股成本,该运作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换股东,二是过桥资金将债务转换为股份。
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已经明确了其处理原则,即将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金额+应收债权-应付债务,因此自然人股东转让持有的股权,不用像以上案例那样进行操作,直接可以进行处理,但是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不能解决的是被转让标的企业由于债务不需要偿还了,可能被税务局认定为“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而被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风险,因此从标的公司的角度出发,仍然需要做以上操作进行转换。
案例2:化直接借款为股权转让损失
A公司借款1000万元给关联企业M公司,M公司资不抵债将要破产,而直接借款的损失在税收上是不允许扣除的,于是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第一,再筹集“过桥资金”1000万元投资给M公司。
第二,M公将1000万元债务归还A公司,A公司归还提供过桥资金方。
第三,M公司破产,A公司形成了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该项损失是可以扣除的。
当然,M公司也可以实施“债转股”,但是这种方式,容易引起税务机关注意,且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很难运用。其实“债转股”操作中,如果不是政府主导,往往也是采取“过桥资金”的方式来运作,即本例中第一、二两个步骤,就会形成实质上的债转股,即债务和股权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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